原告: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郁敏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红,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群。
被告:上海凯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陶志宝。
被告:陶志宝,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陈胜,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陶志宝、陈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目前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8元,由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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