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颜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阮美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周洪林、冯新娟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洪林、冯新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奉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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