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鑫耀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滕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滕庆华,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锦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鑫耀制衣有限公司、滕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锦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案涉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28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638号的厂房将被拆除为由,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28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638号的厂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上海锦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282号的厂房;
二、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638号的厂房。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褚凤英
书记员: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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