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耀制衣有限公司、滕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7417号之一民事裁定:一、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282号的厂房;二、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638号的厂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锦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282号(现门牌号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37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638号厂房的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282号(现门牌号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375号)厂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638号厂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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