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锦恒聚氨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静芳,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威啸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锦恒聚氨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4789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锦恒聚氨酯装饰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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