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刚。
被告:李绍宗,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林立,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宗、上海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啸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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