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锦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锦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锦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被告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锦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人民币3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清洗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清洗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总价36,000元,施工完毕后,经检测合格后一周内付款等内容。原告为被告完成清洗后,被告委托上海度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度标公司)对中央空调进行卫生质量检测,度标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评价均符合清洗效果要求。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清洗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清洗中央空调系统,全部设备包括风管面积4,950平方米,风口数量350个,空调机组16台;开工时间2017年11月12日开始至2017年11月16日结束;工程总价36,000元;施工完毕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同时取得国家、上海相关卫生主管部门的合格检测报告,被告一周内付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完成清洗工作后,被告委托度标公司对中央空调进行卫生质量检测,度标公司2017年11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评价均符合清洗效果要求。2017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6,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清洗合同》、报价单、检测报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陈述为证,并经当庭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为被告完成清洗中央空调义务后,已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清洗费用,被告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原告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锦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张  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