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锦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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