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锦立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铜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锦立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春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铜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姝敏,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锦立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铜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锦立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铜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锦立康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铜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黄  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