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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旭特安和美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经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旭特安和美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如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旭特安和美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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