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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保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许经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保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学勤。
  原告上海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保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江苏天保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苏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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