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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锰钢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秝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锰钢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知兵,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秝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军。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锰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秝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未预交反诉诉讼费用,本院通知其限期交纳并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后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起反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反诉费,其提起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反诉原告中秝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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