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镇三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浩,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翕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育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治)。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镇三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浩,执行董事。
被告:杨浩。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镇三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翕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重庆镇三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杨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镇三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翕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已付)。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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