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镇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镇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镇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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