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宪民,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上海足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金培娟,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鋆,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宪民、上海足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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