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宝,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2019年5月30日,原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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