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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亭花苑XXX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亚芳,女,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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