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亭花苑XXX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亚芳,女,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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