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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佳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长佳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元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新浩,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128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29,651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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