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撤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长信典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沪0113民撤4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其起诉的第三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26余万元,占总房价的20%,然而要取得70%的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回转,此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综上,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为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非(2018)沪0113民初1239号分家析产案件中适格的第三人,故起诉人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马昌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