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圣福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圣福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申请破产,且原告已向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4.50元,减半收取计4,14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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