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江逸浩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平,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佳俊(系被告儿子),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福生,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花苑8幢3室。
第三人:陈贵洲,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104号。
第三人:毛德平,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团结村港东1915号。
第三人:赵生发,男,195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5弄5区552号。
原告上海长江逸浩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平渔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并于同年8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同年8月28日申请追加第三人施福生、陈贵洲、毛德平、赵生发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年9月25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以双方愿意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江逸浩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长江逸浩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贺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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