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弄XXX号A座6层05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默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默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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