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弄XXX号A座6层05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长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鹏程,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约客(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DENNISSANTOBARC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豫娴,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侃杰,男。
原告上海长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纽约客(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纽约客(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以(2018)0115民初44987号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8)0115民初4498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唐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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