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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德宝科盈扶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华、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华德宝科盈扶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ROSE***)。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33元,减半收取1,766.50元,财产保全费1,328元,共计诉讼费3,09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叶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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