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福纸品印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中林,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长福纸品印刷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福纸品印刷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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