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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福纸品印刷厂有限公司与赵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长福纸品印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中林,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长福纸品印刷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福纸品印刷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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