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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苏州河观光旅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101-A室。
  法定代表人:吴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德、陆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州河观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以霞。
  清算组成员:孙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苏州河观光旅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风生态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郝晓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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