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叔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与被告季某、顾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以原告与被告季某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季某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89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320元,合计人民币3,009元,由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龚树龙
书记员:施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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