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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与季某、顾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叔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与被告季某、顾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以原告与被告季某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季某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89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320元,合计人民币3,009元,由原告上海长鼎起重吊装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龚树龙

书记员:施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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