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门氏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关秀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南,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原蔚来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忠福。
原告上海门氏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蔚来佳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门氏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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