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勇,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爱芳。
原告上海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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