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闳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登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永某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殷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闳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某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各自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闳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永某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闳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永某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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