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轶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震权,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叶慧华,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妙娟,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怡萍,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孙坚,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薛晓敏,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赵纪龙,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凤琴,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侯志龙,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李耀榜,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秀华,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陈璐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华,女。
被告:蔡怡,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舒月春,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涛勇,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陈轶云,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闵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震权、叶慧华、顾妙娟、张怡萍、孙坚、薛晓敏、赵纪龙、张凤琴、侯志龙、李耀榜、王秀华、陈璐冰、蔡怡、舒月春、张涛勇、第三人陈轶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以需要调整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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