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闵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盛明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华生,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闵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闵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闵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上海一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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