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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庄林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闵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庆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林源,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72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庄林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22,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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