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闵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邓庆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林源,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72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庄林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22,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姜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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