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闵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俊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闵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青,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辉,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闵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闵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青,被告王俊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闵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案外人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小时工的劳务协议,原告与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被告的用人单位是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有外包协议。2018年11月1日,被告至外包单位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上班,11月3日凌晨,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工作分两班,早班8:30-20:30,晚班20:30-次日8:30。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关系。被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
  王俊辉辩称,签署协议时单位并没有盖章,被告也不清楚是与谁签订的,但地点是在原告处。原告处的员工直接把被告派到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当时一起去的有7-8个人。其他人也都签订有小时工协议,但签署时单位也没有盖章。被告的弟弟王俊永也同被告一样的情况,其收到过工资,被告不清楚其劳动关系是在原告处还是在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1日,被告与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小时工协议》,约定:被告在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限定在一家单位;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起。2018年11月1日,被告至外包单位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上班,11月3日凌晨,被告在工作中受伤。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以诉请事项等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2月28日,该会作出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申请的证人王俊永当庭提供了证言:其与被告是兄弟关系。其与被告是同一天到道格拉斯工作。其与闵浦哪家公司签订协议并不清楚,签订时也没有告知其,协议上也没有盖过印章。其与道格拉斯也没有签订协议,其在那边做临时工。其于2018年11月1日入职道格拉斯并工作了两个多月,有转账到银行卡,没有卡的就微信转。庭后去银行拉银行卡信息,劳动关系具体在哪里不清楚。最后工作到2019年过年前。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小时工协议》、公示报告、录音、考勤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2018年10月31日,被告与上海闵浦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小时工协议》;2018年11月1日,被告至外包单位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可见,原告、被告之间并未签订相关协议,原告与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也没有外包协议,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闵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辉之间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王俊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陈  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