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欢,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REJIESAMUE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闵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闵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赵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闵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陈 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