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行区吴泾郁今香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恋,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湛,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闵行区吴泾郁今香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与被告孙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区吴泾郁今香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闵行区吴泾郁今香心理健康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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