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行区奥森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张沛永,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遵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行区奥森业主大会与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遵义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区奥森业主大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闵行区奥森业主大会负担。
审判员:陈 龙
书记员:张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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