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行区陈行建新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根,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区陈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忠。
被告: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运根。
原告上海闵行区陈行建新五金厂与被告上海闵行区陈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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