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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衡建筑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闵衡建筑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西检测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华良,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陶。
  原告上海闵衡建筑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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