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越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丹,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BB高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上海闵越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ABB高压电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闵越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越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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