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国良,总经理。
被告:陈西苹,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西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之后被告陈西苹亦向本院提交诉状,表示不服仲裁裁决。现原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陈西苹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被告均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陈西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闵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姝姝
书记员:钱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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