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浩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博,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建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申请人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闸北德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建军银行存款53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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