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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陆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婉娜,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董事长。
  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84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2020年5月12日,理想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绿地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理想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841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34元,由申请人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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