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杨,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三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其民,男。
  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展公司)诉被告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远南公司)、张玉杨、第三人上海三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7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勇、被告远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被告张玉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铭、第三人三林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其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闽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远南公司、张玉杨共同支付搬迁奖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42,000元〔(配合治理奖励费300元/平方米+产业结构调整280元/平方米)×4900平方米〕。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玉杨系被告远南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远南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远南公司位于浦东联明路XXX号仓库,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同年7月4日,双方在该租赁合同上注明如政府动迁涉及到搬迁奖励及补偿的则归原告所有,张玉杨在该条款后签字确认。2015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原租赁仓库的第二层,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6年12月初,浦东新区三林镇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原告承租仓库被列入治理范围,经协调沟通原告同意终止合同,2017年3月全部撤离。经原告了解,得知在综合治理过程中,明确对搬迁的居民企业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配合治理奖励、280元的产业结构调整费,张玉杨也与第三人签订了《三林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旧材料回购协议书》、《恒大市场配合奖励协议书》,明确远南公司实际获得奖励费4,358,468元,并已到账。原告认为补偿款已全额支付给了张玉杨,两被告至今未结算,远南公司与张玉杨经济混同,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远南公司、张玉杨辩称,本案系原告第三次因相同事实、法律关系发起恶意诉讼,系争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张玉杨在合同上手写的“政府动迁涉及到货物搬迁费用、经营性补偿”属无效约定,本案中也未发生动拆迁,违法建筑被拆除后,远南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村委会是根据联丰村与远南公司的《场地租赁协议》而给予远南公司酌情补偿,与原告无关。原告得知拆违事宜后,2016年年底前找到新的仓库继续经营瓷砖业务,最终于2017年4月下旬搬离。且整个拆违过程中,原告收到远南公司搬离通知及退还的租金后一直拒不配合搬出,2017年3月中旬仓库被强行断电,2017年4月25日被强制拆除,故原告不存在搬迁费、经营性损失及产业调整,也没有任何配合搬迁的行为。在原告无权取得任何赔偿的前提下,远南公司已免除原告五个月租金67.5万元,代为其支付了拖欠电费9,630.42元,远南公司的自愿补偿行为足以弥补原告全部或有损失。张玉杨建设仓库投入了大量费用,涉案款项是村委会给张玉杨个人损失的补偿,与原告无关。
  第三人三林开发公司述称,当时的整治政策由根据丈量面积和房屋的不同结构签订旧材料回购协议以及包含配合整治奖励费和产业结构调整在内的配合奖励协议,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是因整治,可能会终止被告业务所支付的,奖励费是希望被告按时搬走给予的费用。相关补偿款项是由第三人代付给村里,由村下发。本案属三林镇生态环境整治,系和房屋所有人即张玉杨协商后给了奖励费,与原告与远南公司无关。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系争场地系远南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联丰村委会)承租而来。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远南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远南公司位于浦东联明路XXX号仓库,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年租金分别为130万元、133.5万元、137万元、140.5万元、144万元。2013年7月4日,张玉杨在上述合同尾部手写注明“政府动迁涉及到货物搬迁费用、经营性补偿归租赁方,甲方代收转付乙方”。
  2015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原租赁仓库第二层,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租金均为22万元,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为275,000元。
  2016年12月1日,政府职能部门发布“三违”整治公告。2016年12月23日,联丰村委会通知张玉杨终止租赁协议并拆除地块上的违法建筑。
  2016年12月15日,远南公司分两次退回原告租金771,916元。
  2017年1月16日,联丰村委会与张玉杨签订《恒大市场旧材料回购协议书》《恒大市场配合奖励协议书》,其中《恒大市场旧材料回购协议书》约定,联丰村委会向张玉杨支付旧材料回购补贴2,965,236元。《恒大市场配合奖励协议书》约定,若张玉杨配合三林镇综合治理工作,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的将予以奖励:1、配合整治奖励费,建筑面积7514.6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计2,254,380元;2、产业结构调整:建筑面积7514.60平方米,每平方米280元,计2,104,088元;3、上述两项奖励费合计4,358,468元。若张玉杨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地的,则联丰村委会有权扣除未支付给乙方的所有奖励费用。
  2017年4月下旬,租赁房屋被拆除。
  2018年1月及2018年5月、原告曾就本案诉请事项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8)沪0115民初8303号、(2018)沪0115民初37127号,后两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或撤诉结案。
  经原、被告确认,原告租金支付至2016年11月,未支付押金。远南公司、张玉杨确认张玉杨已收到拆违补偿款。
  审理中,远南公司表示,对原告实际搬离前的应付租金和代付水电费不在本案中主张。
  以上事实,有《场地租赁协议》《仓库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解除土地租赁协议通知书》、《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告知书》、《恒大市场旧材料回购协议书》、《恒大市场配合奖励协议书》、公告、照片、付款凭证、另案诉讼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租赁房屋无合法建造手续,原告与远南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应确认无效。关于产业结构调整费及配合整治奖励费的归属问题:一、涉案仓库租赁合同已确认无效,且张玉杨在合同中手写条款的约定是以政府动迁为前提,而本案租赁房屋系因三违整治被拆除,原告要求适用上述条款处理拆违补偿奖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争议补偿费系联丰村委会与张玉杨在《恒大市场配合奖励协议书》中所签订,并向张玉杨实际支付,尚无证据显示争议补偿费系针对远南公司或承租人的补偿。基于以上认定,原告要求远南公司、张玉杨支付产业结构调整费及配合整治奖励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玉杨支付搬迁奖励费2,842,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536元,由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有娣

书记员:黄  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