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展。
委托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杨。
委托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思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闽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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