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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与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祝桥镇金亮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夏传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燕飞,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千汇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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