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传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男。
原告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戴德卡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阀特流体控制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贾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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