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洪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庆,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夏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生土。
被告:上海熔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夏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熔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晨夏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熔钢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晨夏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熔钢物资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34.16元,由原告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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