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程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衍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十三案中,查明(2019)沪0115民初85294-85324、85327、85328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9)沪0115民初85293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9)沪0115民初85294-85324、85327、85328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9)沪0115民初85293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9)沪0115民初85294-85324、85327、85328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9)沪0115民初85293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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