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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万宏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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