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阔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培,上海市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孝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军,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亚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华松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元。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阔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亚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马燕侠
书记员:朱志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